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苗華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湘琳
法官林淑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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