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易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27號、108年度執字第1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易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易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本文及第5款亦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易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執行刑,則前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併考量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更定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因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親自簽名,此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憑,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至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惟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7月03日至107年│107年07月04日│││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34號、107年度毒│第1623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偵字第2905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34號│107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06日│107年12月06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34號│107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108年01月03日│108年01月0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