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馮譯鋒
被   告  馮旻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馮譯鋒戶籍所在地係在雲林縣○○鄉○○路○○巷○○
號,被告馮旻竺戶籍所在地係在雲林縣○○鄉○○村○○路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可證,惟被告馮旻竺住
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3,業據被告訴訟
代理人蘇郁婷 陳明 在卷,參以兩造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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