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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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3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鄭羽潔 債務人 許美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萬零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9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500,581元,有債務人簽立之本票為證,約定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1.75,借款期間及約定還本付息方式詳如契約書所載,債務人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加收違約金,而債務人自93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