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4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告 周文智
陳三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建物建號「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另建物總面積25.14平方公尺,應登載為主建物(二層22.83平方公尺)及附屬建物(陽臺2.26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