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河
魏志展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建河、魏志展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