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柱隆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柱隆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毛妍懿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