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90號聲請人 謝有擇 (即 謝有胡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謝有擇(即謝有胡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所有繼承人印鑑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