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職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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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再抗告人甲○○
丙○○ 陳和國 陳英賴 陳幼 陳珠 陳允賜 陳允杉 陳雪 陳樹結 陳章成 陳錦成 陳庚寅 陳註文 陳助結 陳啟仁 陳清惟 陳和成 陳便 陳甲壹 陳清安 陳清和 陳火孟 陳五常 陳 謝素卿 陳榮照 陳金泉 陳明章 陳曆新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劉月再抗告人 陳永川
陳炳華 陳來成 陳溪發 陳詩祥 陳張桔 黃進源 陳乾元 陳金騫 陳永裕 陳永輝 陳永上 陳金城 陳武雄 陳火容 陳火國 陳炎鑾 陳坤益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再抗告人「 陳茂雄 」應更正為「陳武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