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42號原告 楊文清
楊山 劉楊 含笑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俊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玉蓮王孟光 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楊文清、楊山、 劉楊含笑 分別所有臺北市○○區○○段○○○○○段○○○段000○0號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影本、身分證影本分別返還楊文清、楊山、劉楊含笑。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因本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林佑珊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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