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 周雅淑 住新北市○○區○○路○○○號30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美慧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4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1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下,以附表1所示之版面規格及字體之大小刊登各1日。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是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壹元部分,為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另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上訴人具狀聲明上訴時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