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蘇志成 律師即 林歐秀霞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歐秀霞於民國94年7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4年7月5日至民國134年7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歐秀霞㈠於民國94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90,000元、②41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4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2日止、②民國94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0
1年7月1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6月12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1,221,831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㈡於民國93年6月4日申辦現金卡借貸,至民國97年6月13日止,尚欠本金93,649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嗣債務人林歐秀霞於民國97年11月23日死亡,其全部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選任蘇志成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53號裁定影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及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資料三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歸義││1266│建│0│0│83.1│全部│重測前:歸│││││││││││││來段202-10│││││││││││││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8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51│屏東市歸智巷17│歸義段1266地號│加強磚造、│1樓48.4、2樓48.4合計96││全部│重測前:歸來段││││之4號││2層樓房│.8│││84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