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債權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號6樓上列債權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請求利率已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提出請求利率之請求依據為何,並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謄。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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