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甲○○、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交易明細表(或還款明細資料)。
㈣釋明抵押物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
㈤提出欲聲請拍賣之臺南市○○區○○段○○○○○○○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理由
一、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7,904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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