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巷13相對人丙○○
之1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請求確定本院71年度促字第1110號支付命令事件之程序費用部分,業經該支付命令記載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70元,並已生執行力,有該支付命令存卷可稽(因該事件卷宗已逾法定保存期限,依法銷毀,故調閱該支付命令原本影印在卷),非屬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費用額之情形,是聲請人於本件再聲請確定上開支付命令事件程序費用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聲請確定強制執行費用部分,因非屬訴訟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應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經查本案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執字第17136號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執行法院為台中地院,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應另向執行法院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