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釋明之。
二、提出聲請人自民國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勿以存摺轉帳資料代替)。
三、提出曾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按約繳納若干期協商款、於何時毀諾。
四、提出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民國96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五、說明聲請人之配偶乙○○所積欠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貸款之還款情形(每月應償還若干元之房屋貸款、是否迄今均仍依約償還?若未依約償還,於何時開始未繳納?),另請說明聲請人何以主張積欠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已實際上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說明聲請人何以主張積欠臺灣銀行之保證債務已實際上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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