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台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旭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 律師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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