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 林陳雪霞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得慶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40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81,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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