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翁仕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47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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