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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