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補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仲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長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補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5,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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