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