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小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原小字第12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呂承

陳麗智

被告 蔡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376元,及其中29,457元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係被告積欠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民現金卡」循環信用貸款債權,原告受讓債權後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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