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48號
聲請人 林明養
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
字第5289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有應調查而
未調查證據等違失,爰聲請憲法審查。另告發法務部矯正署
○○監獄集體官員有浮報健保費等犯罪嫌疑,爰請憲法法庭
明察。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
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系爭處分,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聲請之
客體。至於聲請意旨所提出之刑事告發,並非憲法法庭職權
行使之範圍。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