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楊豐隆
黃美娟
被 告 詹志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