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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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50號
聲請人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95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95號裁定
,有悖於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再審即賡續審級救濟之事實,爰
聲請再審為憲法審查審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95號
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
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