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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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86,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