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625號聲請人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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