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個月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海基會認證之大陸地區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