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認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9號上訴人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