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鋐凱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原告聲
請調閱資料已回,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鄉○
  ○村村○巷00○00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 徐龍鈿 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附表。
四、被告徐鋐凱於民國108年2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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