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69號聲請人 劉俊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泳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債權人劉俊華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69號聲請人 劉俊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泳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債權人劉俊華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