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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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大関 、 林貞玫 即 廖林貞玫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304元(計算式:614,977元+106,327元=721,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