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佑承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1年2月20日,該日為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11年2月21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佑承國際有限公司李國泰第一銀行龍潭分行110年9月10日15萬元NA0000000貿阜塑料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