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蔡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邱佑儒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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