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徐鳳嬌 被告 翁碧霞 訴訟代理人 詹寶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碧霞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精神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另原告請求排除侵害隱私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