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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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章杰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68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壢簡字第12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章杰所犯加重竊盜罪、毀損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