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21號原告 林懷志 訴訟代理人 林暐一 被告 洪璽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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