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83號聲請人 邱垂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燕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三、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增列一欄位:設定權利範圍)。
四、請具狀增列 黃錦龍 為債務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有將之列為債務人,且有消費借貸契約明載伊是連帶債務人)。
五、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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