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85號聲請人 巫月鳳 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上列人聲請人與相對人深圳市安梭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其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全字第18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70萬元(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67號),聲請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67號假處分強制執行在案。
茲因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深圳市安梭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然聲請人僅提出經中國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之由百度網頁連結至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資料等電腦查詢畫面,未提出相對人公司經大陸地區之公司登記機關出具且經海基會驗證之登記資料(含法定代理人姓名),本院遂於民國110年8月30日發函命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