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85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薛美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應更正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土地及建物附表均應增列一欄:設定權利範圍)。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