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張尉詠 相對人崴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所為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之本及其正本,應予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108年度勞執字第1號之民事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本裁書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