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蟬合
沈宥廷林玉璇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
康鈺靈 律師被告 莊馥竹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壹佰肆拾元沒收」,均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貳佰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壹佰肆拾元沒收」,關於沒收金額之記載,與判決附表各項主文欄記載之沒收金額加總後數額不符,顯係誤寫,參諸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分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林新益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