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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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送達代收人 楊譜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永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