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47號上訴人即被告安廬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少宇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文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2,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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