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翁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奇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26,4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