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正盛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