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58號
原   告  高基甸
被   告 洺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蕭炎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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