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67號
原   告  黃瑞傑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黎如珠 發支付命令,
惟黎如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70元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30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支
付命令聲請狀到院之日即民國102年4月1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
匯率29.53換算為新臺幣83,5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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