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78號
原 告 滿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守淮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00元
(計算式:依原告民國102年7月23日陳報狀所載,系爭房屋之現
值為90,300元,加計另請求已到期租金24,000元、代辦費15,000
元、保證金60,000元,合計18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一
審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9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