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78號
原   告  滿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守淮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00元
(計算式:依原告民國102年7月23日陳報狀所載,系爭房屋之現
值為90,300元,加計另請求已到期租金24,000元、代辦費15,000
元、保證金60,000元,合計18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一
審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9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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